□本報記者昝秀麗
11月22日,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表示,為打擊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,維護期貨市場秩序,根據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》的授權,證監會制定并發布了《關于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〉第七十條第五項“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”的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,自2019年11月22日起施行。其中,《規定》第二至五條明確禁止虛假申報、蠱惑、搶帽子、擠倉等四種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。
按照部門規章制定程序要求,在證監會網站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,就《規定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征求意見過程中,各方整體上對《規定》持支持和歡迎態度,部分市場參與者提出了意見和建議,證監會認真梳理研究,采納了合理可行的意見和建議。
《規定》共8條。第一條為制定依據,第六條為兜底條款,第七條為責任條款,第八條為施行日期條款。
根據《規定》起草說明,關于虛假申報操縱,第二條規定:不以成交為目的,頻繁申報、撤單或者大額申報、撤單,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,并進行與申報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,構成操縱。
關于蠱惑操縱,第三條規定:編造、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,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,并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,構成操縱。
關于搶帽子操縱,第四條規定:對合約或者合約標的物作出公開評價、預測或者投資建議,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,并進行與其評價、預測或者投資建議方向相反的期貨交易的,構成操縱。
關于擠倉操縱,第五條規定:在臨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,利用不正當手段規避持倉限制,形成持倉優勢,影響期貨交易價格的,構成操縱。
常德鵬強調,下一步,證監會將依法打擊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,確保期貨市場有序發展,持續增強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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